成功案例
刘某某诉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点击:4823发布时间:2020-10-23
一、案情基本情况
我方为原告代理人。
2015年2月16日被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借款单位)、黄某某(作为借款人)因中铁十八局香湾风苑工程建设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三个月),如逾期还款,月息3%,并在《借款协议书》中载明,如借款单位因项目原因到期无法归还借款,借款人自愿用个人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本笔借款的经济担保。若借款单位到期未能还清本息,借款人愿意承担还清该借款的本息。当日原告将借款141万元转账至黄某某账户内。2015年10月26日黄某某通过网银转账还款50万元,同年12月9日还款50万元,2016年7月22日还款50万元。还款时,对于是偿还本金,还是偿还利息,双方未作约定。后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黄某某系被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认为,涉诉《借款协议》系原告、二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庭审后,双方提交书面材料,均认可借款本金数额为141万元,本院予以照准。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启祥还款时,对于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双方并无约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先抵充逾期利息和利息,再抵充本金。二被告主张:借款本金已经还清。但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故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二被告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照准。
二、争议焦点
1、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相关联?
三、律师办案心得
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应对借款本金、还款时间、违约后果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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