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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点击:4807发布时间:2020-10-23

一、案情基本情况

我方为原告代理人。

原告于2008年6月22日在被告下属的天拖南支行申请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借记卡一张,卡号为43×××57。2017年3月21日,该卡产生境外查询费4元,其后发生银联通道境外消费一次,金额计人民币120597.78元,签字人为唐克碧;当日另发生网络ATM机取款交易三次,金额计人民币分别为4050.08元、4050.08元、1839.12元,产生手续费分别为52.50元、52.50元、30.39元;以上金额共计130676.45元。2017年4月24日,原告取款时发现账户余额仅为231.27元,原告向银行交涉无果,遂向某某派出所报案,民警建议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故成讼。诉讼过程中,因被告表明原起诉书中的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建行某某支行。

本案中,涉诉借记卡发生讼争交易的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当日产生了一笔金额为4元的查询费,参考中国建设银行查询费收费标准,应属于境外查询,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讼争交易130676.45元为境内交易,故讼争交易应认定为境外交易。根据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原告及其配偶、子女在2008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并无出入境记录,故其难以使用该银行卡跨境交易。因此,法院确认讼争境外交易非原告本人操作。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对涉诉借记卡的讼争交易系他人盗刷予以认定,被告的控制系统及防范措施客观上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未确保涉诉借记卡账户内资金的交易安全,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被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在涉诉借记卡的保管和使用方面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于因涉诉借记卡被盗刷,并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诉讼争议金额为境内交易还是境外交易?

三、律师办案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被告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原告账户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提供安全的资金环境和安全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存款人在正当使用储蓄卡时的信息和资料安全,保证密码及储蓄卡信息不被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所窃取,保证ATM机等自助银行只能识别正确的储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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