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房屋买卖案件实例分析
案情简述:
2017年3月20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张某位于xx市xx区xx处的房屋,房屋成交价170万元。同日,李某支付定金20万元。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某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首付款50万,贷款额度100万。2017年3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屋价款为150万元,其中首付款为50万元,银行贷款100万元。后因信贷政策调整,李某申请的银行贷款失败,不能支付剩余购房款。2017年9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张某返还定金2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法律关系梳理: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李某和张某分别为买卖双方,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行规定,均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李某作为买方,负有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张某作为卖方,负有配合李某办理贷款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的义务。
2、案件争议焦点:李某未能成功办理贷款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因李某的责任?双方解除合同后,张某应否返还李某定金20万元?
法官思路:
1、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且李某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2、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主张其受到限贷政策影响导致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从而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但李某未能举证加以证实,不予采信。双方在《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当银行贷款未被批准时,李某应一次性补足全部监管房屋价款。按照该约定,即便银行不向李某提供贷款,李某亦应交付全部房屋价款保障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李某在约定期限内未交付房屋价款,显系违约。故合同的解除系李某违约导致,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李某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总结建议:
1、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若付款方式为银行贷款,则应在合同中注明办理贷款的期限以及贷款未获批准的解决方式,明确双方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2、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定金条款作为常见条款,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买卖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能存在定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