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天津市某某金属制品厂诉天津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
点击:4796发布时间:2020-10-23

一、案情基本情况

我方为被告代理人。

被告由于需要内外六方工件找到原告,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下,在指定的工期内,完成并在被告指定的地方交货,得到被告的肯定并支付9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款,开始被告以公司的钱是从外国汇入由海关和银行监管,后又以账面款支付别的项目进行推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过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款,被告否认与原告具有合同关系,故原告应就其与被告之间成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原告作为主张被告支付加工承揽款的主体不适格。现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相关的证据,并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亦对原告所述均予以否认,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二、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为适格的起诉主体?

三、律师办案心得

在此案中,律师从合同本身出发,探讨其是否真实、合法。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双方并无关联,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由此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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